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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指南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二、受理条件
1、凡户籍在本市并且常住的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提出申请。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九区及开发区从每人每月为3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10元。

三、服务程序
1.申报受理。凡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人户分离人员到经常居住地(半年以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
2、就业申请。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在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前,应首先向街道社保科和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由上述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社区委员会协查。社区委员会(村委会)协审。社区(村)成立协审小组,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后,填写《社区(村)协审核查联签单》;在每月13日前(农村低保在每季度初)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4、社区委员会(村委会)对上报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则在3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

四、审核批准
1、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入户复查后,于每月20日前(农村低保于每季度初)将审核结果上报。
2、区县(市)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在每月25日前(农村低保于每季度初)审批完毕并录入有关数据。

五、监督和发放
1、社区委员会在每月30日前(农村低保于每季度初)对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由社区委员会(村委会)代发《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2、下月5日后(农村低保在下季度初的5日后),上月(上季度)被批准者到银行领取保障金。已享受城市低保保障金并要求继续享受的,应在下月5—10日到社区提出续领申请,否则视为自行放弃享受资格。

六、服务时限
受理申请后,在30日内办理。

沈阳市民政局
监督电话
23468814  23467176

咨询电话
96100

沈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23474599  23468965

和平区民政局
23317155

沈河区民政局
24842243

大东区民政局
24316968

皇姑区民政局
86411738

铁西区民政局
25841073

东陵区(浑南新区)民政局
24219308

苏家屯区民政局
89814092

于洪区民政局
25304649

沈北新区民政局
89604503

新民市民政局
27614800

辽中县民政局
87882857

康平县民政局
87335830

法库县民政局
87123028

浑南新区民政局
23787738

棋盘山风景区民政局
88050758

细河经济区
25373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