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临时救济
城市医疗救助
优待抚恤
婚姻登记
申办福利机构
退役士兵安置
市属福利单位
民非管理
市属殡仪单位
军休干部和军退职工安置工作
救助管理
区划地名
社团管理
收养登记
人事管理
办事指南 > 城市低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务指南
一、受理条件
1、凡户籍在本市市区并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提出申请。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东陵区、于洪区月人均为220元;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政府所在地)、辽中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收入为190元;康平县(政府所在地)、法库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为180元。
乡镇非农业人口保障标准:新民市、辽中县月人均165元,康平县、法库县月人均130元。
二、服务程序
1.申报受理。凡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由户主在每月5日前向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书面申请。人户分离人员到经常居住地(半年以上)街道办事处申请。
2、就业申请。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在申请享受低保前,应首先街道社保科和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由上述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3、社区委员会协查。社区成立协查小组,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家庭收入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后,填写《社区协审核查联签单》,在每月13日前报街道办事处。
4、社区委员会对上报的申请人名单予以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则在3日内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审核批准
1、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经集体讨论、入户复查后,于每月20日前将审核结果上报。
2、区县(市)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在每月25日前审批完毕并录入有关数据。
四、监督和发放
1、社区委员会在每月30日前对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张榜公布,如2日内无举报,由社区委员会代发《保障金领取证》;对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进行核实,予以纠正。
2、下月5日后,上月被批准者到银行领取保障金。已享受保障金要求继续享受的,应在下月5---10日到提出续领申请,否则视为自行放弃享受资格。
五、服务时限
受理申请后,在30日内受理。
六、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咨询电话:23474599